(1)投标供应商应具备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,提供下列材料: 1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,投标(响应)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(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)副本复印件。分支机构投标的,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,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。 2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:提供《茂名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》。 3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:提供《茂名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》。 4)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:提供《茂名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》。 5)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:提供《茂名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》。 (2)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:无。 (3)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: 1)信用记录:供应商未被列入“信用中国”网站(www.creditchina.gov.cn)“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”记录名单;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(www.ccgp.gov.cn)“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”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。(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(响应)截止时间当天在“信用中国”网站(www.creditchina.gov.cn)及中国政府采购网(http://www.ccgp.gov.cn/)查询结果为准,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,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); 2)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: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,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(或采购包)投标(响应)。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,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(响应)。投标(报价)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; 3)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,不接受合同分包(提供承诺函,格式自拟)。 4)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,报价人应对本项目内容所有的采购内容进行报价,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(提供承诺函,格式自拟)。 |